何建興 (2020):〈僧肇〉,《華文哲學百科》(2020 版本),王一奇(編)。

7. 僧肇的語言思想



僧肇(384—414)

與印度中觀論籍相比較,《肇論》顯然有較多語言思想的表述。相關討論涉及語言與勝義真實的實相應關係,字詞的指涉或表意方式,以及弔詭語的使用等。

  印度中觀學派傾向認為,語言的運作建立在語詞之間的相待性以及語言社群約定俗成的規約。特別地,一語詞之具有意義以及能指涉某事物,毫不取決於該事物的實在或具有自性。僧肇也持相似的看法。他標舉「物不即而就實,不即物而履真」以強調說,不會因為以名言指涉某個事物,該事物就成為真實的。實則,僧肇主張「實不相應」說:真實的事物不可言說,可言說的事物則不真實。對他而言,真諦、般若以及涅槃三者,都與相、概念不相應,因此都不可言說。不過,既然「真、俗相即」,真諦與語言二者勢必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對僧肇而言,只要不執定於語詞的字面意義以及語詞於其指涉物的增益,能夠「得意忘言」,我人仍可運用他所謂的「狂言」和下文所說的弔詭語,來嘗試粗略地指示或描摹不可說的真實。

  僧肇主張「實不相應」一點,也見於〈不真空論〉的這段文字:

夫以求物,物無當之實;以物求無得物之功。物無當之實,非物也;無得物之功,非也。是以不當實,實不當實無當,萬物安在?故〔《中論》〕云,物無彼此。而人以此為此,以彼為彼;彼亦以此為彼,以彼為此。此彼莫定乎一,而惑者懷必然之志。然則,彼此初非有,惑者初非無。……故知萬物非真,假號久矣。

這裡所說的事物是凡夫心智所認識、已為概念區隔與著色的事物。這樣的事物雖然可以言說,卻不能為特定的名言所決定。僧肇以指示詞「此」、「彼」為例。某事物之為「此」或「彼」,多少取決於說話者與該物的相對位置。人們以近物為「此」,遠物為「彼」,對此人為「彼」的,對彼人則為「此」。「此」、「彼」相的使用是相對的,我人透過這些相所認識的事物也一樣是相對的,不應該認為是決定性地如此這般。這呼應先前「事物沒有定性或定相」的說法。這樣的事物是依待的、空的、不真實的,因此被說為是假號。事物不是真實的,表詮這些事物的名言自然也不是真實的。

  先前提及,「有餘」、「無餘」等名言僅只是假名,我們可以說,對僧肇而言,語言假名性的。這裡的「假」字有不真實、權宜假借等意思。一切名言屬於可言說的俗諦領域,因此不是真實的。語言的假借性則意味著,即便說某字詞可用以適切地指稱某物,這不代表說,該物決定性地是如該字詞所表徵的那樣。這點是重要的,因為僧肇可以使用看似彼此相違的不同語詞,來指稱同一事物,卻不至於產生矛盾。〈物不遷論〉的「兩言一會,豈曰文殊,而乖其致哉?」,〈般若無知論〉的「無以言異,而異於聖心也」,多少都表達了這個意思。

  僧肇語言使用的一個特點,在於時常運用可稱為「弔詭語」的語言表式。所謂「弔詭語」是指含有相反語詞之結合,因而看似矛盾的語句或語言表式。先前提及的「有而非有」、「無而非無」、「知即無知,無知即知」,都可說是弔詭語。Robinson (1958–59: 111-15) 與 Kantor (2010: 292-300)分別指出,由於僧肇所用的相關語詞是歧義的,他看似矛盾的語言表式並未含有真實的矛盾。則指出,基於相關語詞的歧義以及假名性或假借性使用 ,僧肇的弔詭語並未違反邏輯上的非矛盾律。這種語詞使用涉及對於字詞之指涉方式的理解。譬如,對僧肇而言,同一事物可以既說為「有」,又說為「無」。面對他人可能的質疑,僧肇解釋道:「言有,是為假有,以明非無;〔言無,是為〕借無,以辨非有」。這是說,當說某物是有時,並不是說它決定性地為有,而是說它不是無;當說該物是無時,並不是說它決定性地為無,而是說它不是有。依這樣對「有」、「無」字詞的假名性使用,「X 亦有亦無」這一弔詭語實際表達了「X 非有亦非無」之意,而後者並無明顯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