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神學辭典
38 身體(body)

依照極普通的看法,身體只是人在今世所有,死亡將之剝奪,復活時又再獲得的那堆肉和骨頭的總和。保祿在他的神學裹强調指出身體有更高的尊嚴。身體不僅將構成它的那些肢體組成爲一個整體,它也在各種重大場合裏代表人格:在自然境界或犯罪的境界,在奉獻於基督時,在光榮的生命裏。

一、身體與肉體
肉體和身體在舊約裏都以 basar 一字指出,在新約的希臘文中却用兩個字:sarx和soma,其意義上的區別純粹來自基督信仰的解釋。

1.身體的尊嚴——有如任何其他語文,身體通常指與肉體同一的實體:因此耶穌的生活彰顯在我們身體上,或說彰顯在我們肉體上,並無二致(格後四10)。爲一位閃族人,身體應和肉體享有同樣的尊重;因爲人靠身體,一如靠肉體來表現自己。
聖保祿强調身體的這種尊嚴。他跟新約其他作者不同的地方(如瑪廿七52,58:;路十七37;宗九40),是在他說起屍體時,他很小心地避免用身體這個名詞;他把一切屬於人的優越方面的東西都保留給身體,比如生育子女的能力(羅一24;四19;格前七4;六13—20);最後,他把人易消滅和可朽腐的特性,一切純屬人的東西,尤其人的罪惡生活,不歸之於身體而歸諸肉體。因此,他並未開列出一張身體所犯罪惡的清單(在格前六18所說「冒犯身體的罪」大約意謂冒犯人的全幅人格)。身體本身應當受到人的尊重,因爲身體便表達人。

2.被肉體統制的身體——
現在,在肉體內富有罪惡(羅七20),肉體便驅使身體。此後,正如有一個「罪惡的肉體(羅八3),也就有了一個「罪惡的身體」(羅六6);罪惡能控制身體(六16),竟可致人於死地(羅七24);身體因而受貶抑(斐三21),並受辱(格前十五43);身體充满情慾(羅六12)也作出肉情的行爲(羅八13)。依照保祿的神學,身體屈服在奴役肉體的三種權力管制之下:法律、罪惡、死亡(參閱羅七5)。從這個觀點看,身體不僅表現出那來自造物主手中的人的人格,也表現出受肉體和罪惡奴役的人格。

二、身體與主
1.身體是為主而有——聖保祿會致書的格林多人們想淫亂是並不嚴重的兩可的行爲。爲了糾正他們這種想法,聖保祿既未借助靈魂的精神性,也不借助純植物性生活和較精神性生活之間的分別,淫亂行爲損及精神生活等。 他只說:「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爲食物;但天主把這兩樣都要廢棄;人的身體不是爲淫亂,而是爲主,主也是爲身體」(格前六13)。肚腹即是要朽壞的肉體(參閱斐三19),不能承繼天國(格前十五50),身體爲了與肉體有區別,應當相似基督而復活(格前六14),身體是基督的肢體(格前六15),聖神的宮殿(格前六19);因此,人應在自己的身體內光榮天主(格前六20)。肉體要重歸於土,身體却要奉獻於天主——這正是身體無與倫比的尊嚴所在。

2.基督的身體——詳言之,身體的尊嚴乃因它爲基督所救讀。耶穌實際取了「血肉之體」(哥一22),它使耶穌生於法律權下(迦四4)。基此,因爲耶穌取了「罪惡肉身的形狀」(羅八3),便「爲我們成了可咒罵的」(迦三13),祂「替我們成了罪」(格後五21);終於祂屈服於死亡權下,不過,祂的死亡是死於罪惡,一勞永逸(羅六10)。因此,祂也以死亡戰勝了肉體與罪惡,那些將耶穌釘死的勢力,其權力反而被剝奪(格前二6,8;哥二15)。祂定了罪惡的罪案(羅八3),而把法律的咒罵轉愛爲祝福(迦三13 ;弗二15)。 這樣祂不僅把我們從一種奴役中解救出來,而且實實在在使我們成爲祂身體的肢體:他的生命和祂救世苦難的包羅萬象的效力,從此以後只有「一」體,即基督的身體。

3.基督徒的身體—|因此,每一位與基督相契的信徒,此後都可以因基督的身體戰勝他過去所屈服的勢力:法律、罪惡和死亡。他已經「死於法律」(羅七4),他那罪惡的身體已經消滅(羅六6),他「脫去肉慾之身」(哥二11)。基督徒因聖洗而踏上基督所走過的全部路程,在他的一生中應天天追隨基督;他應當「獻上自己的身體」當作生活、聖潔和悅樂天主的祭品」(羅十二)。 身體的尊嚴在現世並不能達到頂點:這個生存於人間困境和罪惡中的身體將轉變成爲「光榮的身體」(斐三21),成爲「屬神的身體」(格前十五44),成爲不朽的身體,使我們「穿上那屬於天上亞當的肖像」(格前十五49)。我們夢寐以求的那從朽腐的身體過渡到天上基督的身體,將以一種直接的轉變,完成於「一眨眼間」,正如在世界末日時那樣。不過,我們應準備接受別的一種命運:即經由死亡的痛苦的過渡。 因此我們鷹當「情願出離肉身,與主同住」(格後五8),等待着復活,我們藉着復活,終能永遠構成基督惟一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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