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6)節 倫理學神學 - 康德

Critique of the Teleological Power of Judgment
86. On ethicotheology.


有一個判斷,乃至最通常的理智在其反思到世界上事物的存在以及世界本身的實在存在時,也不能擺脫的。那就是這個判斷:生命的形形色色,不管它們的安排是怎樣巧妙,不管它們的聯繫在一起是怎樣多種多樣的、符合於目的的、甚至它們許多確稱為各界的系統的整體,如果人類或者某種的有理性的存在者不存在於其中,就會沒理由地存在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人類,整個世界就會變成一個單純的荒野,徒勞的,沒有最後目的的了。

然而唯一的東西,要世界上其他的東西與之發生關係才能得到其存在的意義的,卻不是人的認識能力,不是理論的理性,好像人在世上的意義,就是要有人在世界上來把世界 作為他的沉思對像似的。因為如果人對於世界的沉思所發現的沒有別的東西,而只是無最後目的的事物,那麼世界的存在也不能從它被知道這個事實而獲得其價值。 必須預先假定有世界的最後目的,然後與之發生關係,對於世界的沉思才可以有其價值。 與之發生關係,我們才認為世界有其最後目的的,也不是什麼愉快感或一切愉快感的總和,也就是說,不是安寧,不是享樂(不管是身體的享樂或精神上的享樂), 總而言之,不是幸福,這一切都不是我們評價為絕對有價值的。

當人是存在時,他把幸福作為他自己的最後目的這個事實並不給我們任何概念,叫我們知道何以他要存在,他自身俱有什麼價值是使他的實在存在對他是適意的。 因之就必須預先假定了人就是世界的最後目的,然後我們才有一種合理的根據,來說明自然作為按照目的的原理的一個絕對整體看時,必須是和人的幸福之種種條件相一致的。 據此,所需要與之有關係的東西只能是熱望的能力,然而卻不是那使人(透過感官的衝動)依靠自然的能力、也就是說,不是那種能力,就它說來,人的生存的價值是依靠他的所得和他的所享受的,反之,所說的乃是唯有人自己才能給予其自身的價值,而這種價值是在乎他所做的事情,在乎他不是作為自然鎖鏈的一環,而是在他的熱望能力的自由上,怎樣行動,所憑著來行動的是什麼原理。 換句話說,善的意志是人的生存所能唯一藉以有其絕對的價值,而且與之有著關係,世界的存在才能有一個最後目的的
甚至健康的人類理性的通常的判斷,只要它反思到這種問題,因而考慮到它時,都總是和這斷定相一致的,認為只有作為一個道德的存在者來說,人才能是世界的最後目的的。 人們將要說,如果這個人有這麼多的才能,甚至在使用他的才能時又是這麼活躍,因而對社會與公共的生活發生一種有用的影響,所以,從他自己的幸福情況關係上來說,以及從他對他人的好處的關係上來說,他都是具有很大的價值,可是他沒有一種善的意志,那有什麼益處呢? 從這個人的內心來看,他是一個可鄙的對象;如果世界不是完全沒有最後目的的,那麼這個人,作為人來說,是屬於這個世界的,卻必然是作為一個處在一個服從道德律 的世界裡的壞人,按照那些道德律喪失其主觀的目的(即幸福),而幸福也就是他能有最後目的的生存所必具的唯一條件。
如果我們現在在世界上發現一些適合於目的的安排的實例,並且如果我們照著理性必然要求的那樣,把那些只是受條件限制的目的從屬於一個無條件的、最高的目的,也就是從屬於一個最後目的,那麼我們就容易看到,自此之後,我們所與之打交道的就不是自然的目的(包括著在作為存在著的自然裡面的)而是包括著一切有秩序的安排的自然的存在的目的。 因之我們就看到問題就是世界的最終的目的,而更確切地說來,就是唯有在它的底下才能有一個最後目的的那個最高的條件,也就是決定一個最高理智來產生出世界上的存在物的那個根據。

這樣一來,只有作為道德的存在者的人才是我們承認為世界的目的的。 因此,我們首先就有一個理由,至少也是最主要的條件,來把世界看為一個按照目的而相互連結的整體,看為種種最後原因的體系。可是我們理性的本質原是這樣,我們必然是把自然的目的歸於一個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那麼,最重要的就是我們有了一條可用於這種關係的原理,使我們能夠想到這個作為目的王國最高根據的第一原因的本性和它的種種屬性,從而對它形成一個明確的概念。這是自然目的所不能做到的,自然目的論只能引起這樣根據的一些不明確的概念,而這些概念是這種不明確性使之在實踐的用途上,正如在理論的用途那樣,成為無用的。

有了這樣一條關於原始存在者的因果作用的明確原理,我們就無須把這原始存在者只看為是理智而且作為替自然立法的,並且是作為在一個目的王國裡立法的元首了。 關於至善(summum bonum),那只是在這個元首的統治權下才能有的善,也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在道德律下的存在,我們將要把這個原始存在者設想為無所不知的,因而乃至我們心術的最深處(這裡就是世上有理性的存在者行的特別道德價值之所在)都不能對他有所隱藏的。 我們將要把他設想為無所不能的,這樣他就能把整個自然適應於這個最高的目的;又把他設想既是全善的而又公正的,因為結合而成智慧的這兩種屬性是構成那些條件,在其下面,世界的最高原因就能成為道德律之下的最大的善的根源。同樣地,其他還剩下來的超越屬性如無始無終性,無所不在性,等等(因為良善與公正是道德屬性),一切關於這樣一個最後目的所預先假定的屬性,都得要看作屬於這位原始存在者的。像這樣,道德的目的論就補充了自然目的論的不足而第一次建立了一種神學,因為自然目的論,如果它不從道德的目的論偷偷地有所假借,而只前後一致地前進,由它本身只能建立一種鬼神學(Damonologie),而鬼神學是不能奠定任何明確的概念的。
但是這條原理,由於世界上某些存在者的道德的目的意義,是把世界和作為神的一個最高原因發生關係的,卻並不單純由於完成自然目的論的論證而建立這種關係的,因而不是由於必然採取自然目的論的論證作為它的基礎的。與此相反,它是能夠依靠它自己的而叫人注意到自然的目的而且去追求隱藏在自然的種種型式後面的不可思議的偉大藝術,像這樣來給純粹實踐理性所產生的理念以一種在自然目的中附帶的證實。因為世界上從屬於道德律的存在者這個概念,乃是一條驗前的原理,是人必然要按照著來判定他自己的。不但是這樣,並且如果真有一個世界原因,有計劃地而朝向著一個目的活動著的,那麼上述的道德關係就必然是像自然律所決定的關係一樣為一個世界的可能性的條件(那就是說,當那個有理性的原因也是有一個最後目的的時候)。這是一條原理,理性乃至在驗前就看為它對事物存在作出其目的論的判定時所必需的。那麼,整個問題就成這個樣的了:我們有什麼理由能滿足(思辨的或實踐的)理性而使我們有正當的理由來把一個最後目的歸之於按照目的而活動的最高原因呢?因為是這樣的,按照我們理性的主觀性質,乃至按照我們所能想像到其他存在者的理性,這樣的最後目的不能是別的,而只能是從屬於道德律的人,這是可以驗前認為一定有效的,而我們是完全不能在驗前認識到在物理的秩序中什麼是自然的目的,特別是不可能看到一種自然沒有這樣的目的時就不能存在的。

解說

設想一個人正值他對於道德感有著適合的心情的時刻。如果在美麗的自然環境之中,他正在安閒地、歡暢地欣賞他的生存的時候,他內心感覺到一種需要,需要為著他的生存而感謝某人。或者在另一個時候,有著同樣的心情,他覺得自己是在職責的緊張中,而只能透過自願的犧牲才能完成而且去完成這些職責;那時,他心中就感覺到一種需要,需要在 完成其職責時是遵行了某種命令而且服從了一位上主。或者這個人輕率地逸出了職責的正軌,雖然是不至於要對人負責的;可是嚴厲自責的話語卻要落到他的內部聽官上來,而他就要好像聽見他所對之辯解的 一位審判者的聲音。 總而言之,他所需要的乃是一種道德的理智;因為他是為著一個目的而生存的,而這個目的是要求有一位存在者,是本著這個目的而形成了他這個人和這個世界的。 在這些感覺的後邊想要矯揉造作地探求動機出來,是徒勞無功的;因為這些動機都是直接和最純淨的道德感聯繫在一起的:感恩,服從和慚愧(那就是在應得的懲罰面前屈服 )都是對職責的心情之特別的型式。這不過是心靈在這裡趨向於讓它的道德感得到擴大而自行想像到不在世上的一個對象,以便有可能時,也在這樣的一個對象的面前證明他忠於職責的態度。

所以這樣做至少是可能的,而且這樣做是在我們的思想的道德習慣中有其基礎的,那就是形成一種表象,描寫著對於一位存在者的存在的一種純粹的道德需要,藉以讓我們的道德性得到加強,或甚至(至少在我們的表象方面)得到範圍的擴張,就是對它的行使得到一個新的對象,也就是說,承認世界以外有一個道德的立法者是可能的,而且這樣做時是沒有顧慮到理論的證明,更沒有顧慮到私利,而只根據純然道德的理由,這種理由當然只是主觀的,可是不受外來的影響的,只是按照純由自身立法的 純粹實踐理性的單純推薦的。

這樣的一種心情可能是少見的或也不是持久的,而是曇花一現沒有持續的效果的,或者它是可能消逝而心靈並沒有加以反思到在這樣一種映現出來的對像上面去,而又沒有 費力去把它帶到明了的概念底下去。可是這種心情的根源是明白的。 那就是我們本性的原有道德性格,作為一條主觀原理在我們觀察世界當中,沒有透過自然原因而得來的目的性,就不讓我們得到滿足的,而是引導我們把一個基礎上的、按照 道德律而管理自然的最高原因輸入世界裡面去的。
除上述的之外,還有這個事實,就是我們覺得道德律促使我們為著一個一般性的最高目的而努力,然而我們覺得我們自己以及一切自然是不能達到它的。 再則,只要我們是追求這個目的,我們才能判定我們是和一個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最後目的相符合的(如果是有這樣一個世界原因的話)。 這樣,如果沒有更好的理由來承認這個原因(因為我們可以承認它而並不自相矛盾),我們還有從實踐理性得來的一種純粹道德的根據,使得我們不致認為把這種努力看作在它的效果上是十分無聊的因而讓它鬆弛下去這種危險。

讓我們重述這裡說了這麼多的想要傳達的意思。雖然懼怕無疑是可以能夠產生許多神(即鬼神)出來的,但是能夠產生真神(Gott)這個概念的,只有理性通過它的道德原理,(而雖然關於自然的目的論一般是很無知的,或者由於難以用充分證實的原理來調解自然所呈現的相互衝突的現象而引起的很大懷疑,理性還是能夠這樣產生出真神的概念來的。)還有這一點,人的生存所要達到的道德目的就彌補了自然知識的不足,由於它指示我們把那個具有種種屬性,因而有能力,來把整個自然從屬於那單一的目標而且把自然成為只是那個目標的工具的最高原因這個思想和一切事物的存在的最後目的這個思想接合起來,而這個目的的原理就是唯一能使理性從一個倫理的觀點得到滿意的,換句話說,它是指示我們把這個最高原因作為神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