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 -《宗教哲學(上)》
《Werke》,卷。 15、225頁


「神聖」和「世俗」 所有的存在和所有的事件都被投射到「神聖」和「世俗」的基本對立中,在這種投射中,它們獲得了一種新的內容,不是從一開始它們就「擁有」的,而是在這種沉思形式中,在這種神話般的「啟示」中所獲得的。
神聖出現的方式總是同時是遙遠又是親近、是熟悉和保護以及是絕對不可接近,又是令人恐懼的神秘又是令人著迷的神秘。 這種雙重特徵的結果是,雖然神聖性確實將自己與經驗的「世俗存在」隔離了開來,但神聖性本身並沒有驅逐它,而是逐漸滲透它:即使在對立中,仍然保留了配置對立的能力。

趙林 - 黑格爾的宗教哲學
第2版 2005;第173-174頁


絕對精神發展的三段式就是:
普遍性(概念自身)
特殊性(判斷)
個體性(推理)

普遍性
普遍性階段是純粹思想的領域和本質的抽象形態,在這個階段裡,上帝作為純粹思想和預先設定的原則並不是僵硬、冷漠的東西,而是一個充滿生氣的精神。 他已經在思想中預演了精神的外在化、揚棄和返回自身的整個過程。 他把自己當作自己的兒子產生出來,並與之對立,同時卻在這差別和對立中保持著原始的統一。 他透過與普遍本質或自身的區別而永遠地揚棄了區別本身,透過這種自我揚棄的中介,最初的實體必然轉化為具體的個體性和主體性,轉化為聖靈或精神。 然而這一切運動都是在思想中發生的,精神尚未轉化為實存本身。

特殊性
在特殊性階段,上帝透過祂的活動創造了現象世界,並轉化為實際存在的和具體化了的聖子,從而就使自身分裂為兩個相互對立的方面:一方面是具體的自然,另 一方面是能動地對自然作出反應的有限精神。 在這個階段,精神透過它的內在否定的環節而獲得了自我意識,成為有限精神,成為惡。 這有限精神作為特殊的東西一方面在現實中與普遍性的無限精神相對立,另一方面在思維中被引向了無限精神,但是它與無限精神的接觸始終是以一種外在性的 方式(即透過一個具體的第三者即在歷史中感性存在的耶穌)進行的。

個體性
在個體性階段,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對立最終被克服了,在這裡普遍性的實體已經揚棄了它的抽象性而在一個個別的自我意識中得以實現。 這個個別的人與普遍本質是同一的(在上帝那裡他被稱為聖子),在他身上惡已經被內在地克服了。 他最初是作為一個特殊的存在出現在時間的世界即歷史之中,但是這個特殊的感性存在很快就在審判中展現了自身的本質,透過否定性的痛苦(即殉難)而揚棄了他的 感性特徵或特殊性,成為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統一的聖靈,成為每一個個別的人的信仰中的精神。 在這個過程中,「他作為無限的主體性保持著自身的不變,從而作為從否定性中的絕對返回和作為普遍本質與個別本質的普遍統一,將其存在實現為永恆的、活生生的和 現存於世的精神理念。”

上述三個階段構成了精神的絕對的自我和解的三段式,這個三段式在宗教中呈現為三位一體的表象形態,即聖父的王國、聖子的王國和聖靈的王國。 在這個三段式中,精神或概念由自身中的純粹思想分裂為某些處於暫時性和外在性聯繫中的有限形態,並最終透過對這些有限形態的揚棄,在結果中實現了與自身的和解。

一般宗教發展的過程:
第一階段是一般宗教本身的概念;還不是宗教
第二階段是必然的或特定的宗教,即在其限定性中的宗教;還未能與概念相一致
第三階段是在其無限性中的宗教,作為實在的絕對宗教;完善的宗教,即基督教。


趙林 - 黑格爾的宗教哲學
第2版 2005;第176頁



黑格爾認為,宗教就是主觀意識與作為精神的上帝之間的連結。

第一種是認識的連結、理論的連結。 即人向上帝的提昇、突顯出人對上帝的意識,這就是人對上帝的認識、人與上帝在理論上的連結;

第二種是實踐的連結或是對於這種提昇的認識。 人知道了上帝,便產生了自身與上帝的差別的意識、作為與普遍的東西相對立的他者和特殊的東西而出現的。它把精神置於感覺、表象,思想各種特殊的限定中來加以考察;

第三種是對於這種認識的認識。
人揚棄自我意識與上帝、精神之間的差別;這個要素就是個體性,就是特殊性向普遍性的複歸,是對所出現的離異的復原,在宗教中這種復歸表現為人與上帝的和解,這和解是在崇拜中進行的。

崇拜就是人感受到和認識到上帝,把自身提昇到上帝,並因而獲得確信、滿足和愉悅。 崇拜就是揚棄主體與實體、意識與精神的分裂。在崇拜中,自我意識開始把自己的有限性作為虛無而加以否定,並使自己與那絕對的東西相和解、融合,以求達到更高的統一。

每種特定宗教都以崇拜作為人與神相融通的最高方式,而崇拜的方式與該宗教形態的表象形式是相互適應的。因此,在自然宗教中是對自然現象(日月星辰)的崇拜,在精神個性的宗教中是對人自身的理想化形態的崇拜,而在基督教中則是對聖靈或精神的敬拜。

在崇拜中,人不僅必須認識對象、為對象所滲透,也必須認識被對象所滲透的自我;既認識在我之中的對象,也認識在作為真理的對象之中的自我。

在意欲中我為自己而存在;其他的物體與我相對立,因而是對我的限制。意志有一個目的,就是揚棄這種有限性、這種矛盾、揚棄對象對我的限制這一事實的能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