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
《信仰自由》宣言 - Dignitatis Humanae (DH)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公佈

論個人及團體在宗教事務上,應有社會及公民自由的權利
1 現代的人們日益意識到人格的尊嚴 (一),要求在行動上不受驅策,祗受責任感的引導,而能享用自己的決斷及負責的自由的人數也在增多。同樣,他們要求以法律規定政權的範圍,不得過份限制個人及團體的正當自由。在社會上,這種自由的需求,特別針對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針對宗教信仰在社會上的自由執行。本梵蒂岡會議,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會的神聖傳統及教義,從中提出與舊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決意宣稱這些要求是極符合真理與正義的。本神聖公會議首先承認天主親自指示了人類一條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基督內得救,並獲得幸福。我們相信這個惟一的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內,主耶穌賦與這個教會傳之於萬民的責任,祂向宗徒說:「你們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瑪:廿八,19-20)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教會的事情,既尋獲之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之。本神聖公會議也同樣承認這些責任觸及並約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溫和而堅強地滲透人的心靈。既然人類在執行事奉天主責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說在社會上必須不受強制,則無損於公教會的傳統道理所堅持的,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會所有的道德責任。此外,本神聖公會議討論的信仰自由,正欲發揮近代教宗論不可侵犯的人格權利,及社會法律秩序所發表的道理。

一、信仰自由的原則
信仰自由的對像及其基礎

2 本梵蒂岡公會議聲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無論個人或團體,也無論任何人為的權力,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會議更進一步聲明,信仰自由的權利,奠基於人格尊嚴的本身,從天主啟示的聖言和人類的理智都可以知道 (二) 。這項人格對信仰自由的權利,在社會法律的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嚴,既有理智與自由意志,所以應為人格負責,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關宗教的真理。每人並且有責任依附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人們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來的強制,便不能在適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這一責任。信仰自由的權利不是奠基於人的主觀傾向,而是奠基於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對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的人們,也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則不能阻止他們自由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