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堅

10/12/2005

 

聖方濟及方濟會與教廷政治

        本人的研究興趣是聖方濟(St. Francis of Assisi)及其修會[1]對羅馬天主教會的利益[2],即為何教廷(The Papacy)會容許一個世俗人(Layman)自由傳道及建立教會。聖方濟的事業與及後來其修會之變質,都與教廷的宗教政治有關,方濟會創立後,與同期的道明會同樣,日漸被納入教廷的系統之中。我們可把中世紀方濟會的歷史分為前後期,前期由修會創立至聖方濟逝世(1209-1226),這時方濟會以一場「信仰運動」的形式出現;後期始於1226,方濟會逐漸組織化並納入了教廷的系統。本文的重點,是試分析聖方濟的事業與教廷政治的關係,以及以教廷政治和修會之變質之關係,來觀察方濟會的歷史。

 

「信仰運動」與異端

        聖方濟生於1181年,他居於義大利中部一個名為亞西西(Assisi)的城鎮。十二世紀歐洲,因為通商的關係,興起了很多城鎮[3],城鎮興起創造了新的都市生活(urban life),很多城市人因為通商關係,學習了一些語文知識。另外,因為社會富裕的關係,不少城市人有金錢和時間學習,城市人的知識水平提高,而且他們不僅希望世俗生活滿足,亦希望精神生活得到滿足,宗教信仰迅速成為城市人的訴求。

        然而,十二世紀的羅馬教會,政治上雖然很有成就,但地方教區的事業卻一籌莫展。當時的教區主教教育程度很參差,而且多位於偏遠的農村之中(rural),最重要的是,這些地方神職人員都被動地提供教會服務,一般來說都不會主動傳道。教育程度不足、被動和偏遠導致羅馬教會不能滿足城市人的信仰訴求。

        因此,城市興起了一些由世俗人發起的信仰運動,他們反對地方神職人員被動傳教和奢侈生活,力主放棄財產(Poverty)和以傳道(Preaching)為己任,模仿耶穌基督在地上的生活過使徒的生活(Apostolic Life)[4]。部份則吸收了從東方傳來的思想而演變成異端[5]。由於教廷無法控制這類傳教士所傳之教義是否純正,因此凡未得教廷認可的傳教活動都不合法,都是異端。基本上,聖方濟受到上述的信仰運動影響,跟隨與華爾多派一同的模式開展了他的宗教事業[6]

        對教廷而言,聖方濟之行動與華爾多派等無異,是教廷的威脅。另外,教宗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派了熙篤會士(Cistercian)到義大利一帶打擊異端,然而他們採取的手法並不收效[7]。對付兩種異端[8]對教廷造成很大的困難。

        聖方濟本來亦應是打擊的對象,因為他的傳道是不合法的,然而與其他教派不同,聖方濟很快便明白這點,主動接觸和要求教廷容許他傳教,他的要求在1909年便被英諾森三世口頭認可,他的事業才能自由發展,沒有受到打擊。事實上,聖方濟被認可傳教並非個別事件,其實其一系列教廷政治中的一件,對英諾森而言,熙篤會打擊異端的失敗,使他明白異端的出現,其實是因為現存的教區人員,不能滿足社會的訴求,最有效能打擊異端的方法,就是把教義仍是正統的派系[9](faithful Christian)納入教廷管理之中,例如聖方濟和他的弟兄、華爾多派[10]、屈辱者派[11],一方面可以監察他們的活動,嚴防異端教義滲入,另一方面則支持他們傳道,滿足社會的訴求,打擊異端(heretics)的勢力。我們可見聖方濟傳道,在十二世紀,不是一件個別事件。

 

方濟會與聖方濟事業的組織化

 

        本來聖方濟的傳教理想是,一群和自己同等地位的弟兄,依靠化緣(begging alms)到處傳教,相反,他沒有興趣建立一個有組織有層次的修會,他的事業理想比較接近一場信仰運動。但教廷承認聖方濟傳教的條件,是要求聖方濟成立修會(Order of Friar)並把會規(Rule)呈上教廷通過。當聖方濟成立方濟會 (The Order of Friars Minor)時,在其會規[12](Regula Bullata, 1223)表示修會絕對效忠教宗[13],自此便奠定了方濟會組織化的基礎。

        方濟會成立後,英諾森明白教會正需要像方濟會一樣的組織。首先是地方教區組織已經非常腐敗,而且不少都是忠於地方領主(allegiance to landlord),不能單倚重他們。面對異端,皇室是教會的重要盟友,如十字軍對異端阿爾比派[14](Albigensian)的征討,就是依賴法國皇室的支持,但皇室與教會之關係比較複雜,教會不能絕對控制皇室,皇室政策也很飄忽,甚至會支持異端[15]。相反,這種新興修會(Friars)組織的特點,是成員熱心事奉和傳道,而且是國際團體,習慣周遊傳道,成員又忠於教廷,並且各修會都有各自的特長,如道明會精於神學,方濟會則享譽中世紀歐洲社會,因此羅馬教會也樂於把修會進一步納入其體系中,日後修會將會被教會委派執行各種保護教會的行動。

        洪諾留三世(Honorius III)任教宗時,他委任了一位紅色主教烏果林(Ugoline)為方濟會的監護人(Protector and Governor)[16],以加強教廷與方濟會的聯繫,以及把教廷的命令向方濟會傳遞[17]1227年,烏果林出任教宗,是為格力哥尼三世(Gregory IX),同樣地把委任了一位監護人[18]到方濟會。另外,教宗格力哥尼又把方濟會成員委任為宗教裁判所判官(The Penitentiary)[19],即是把方濟會成員引入教廷中樞機關之中。另外,教廷又委派方濟會士及道明會士到異端裁判所(The Inquisition)執行反異端運動,1254年,英諾森四世(Innocent IV)更把六個異端裁判區[20](Inquisition Provinces)交由方濟會士管理[21]

        從教會委託修會的任務來看,教會已把修會當作教會系統的一部份,隨時委派任務。1960年,方濟會章程(Constitution)完成並得通過,根據章程,方濟會正式分為會區(provinces),各區由主管領導(Minister province),其上有整個修會的總會長(Minister General),由起初之「信仰運動」變為有系統的組織[22],開始擁有財產[23],原來模樣大相逕庭。

          總括而言,本文重視分析環境對聖方濟事業的影響,聖方濟和方濟會內部因素以外,教廷政治對方濟會的影響都是很大的,到了十三世紀末十四世紀初,方濟會基本上成為了教廷系統中一個很重要的組織。


參考書目:

1.          Lawrence, C.H.. The friars: the impact of the early mendicant movement on western society, London, New York: Longman, 1994,

2.          Lawrence, C.H.. Medieval monasticism: forms of religious life in Western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Longman, 1989.

3.          House, Adrian. Francis of Assisi, New York: HiddenSpring, c2001.

4.          Ugolino di Monte Santa Maria, translated by Alger, Abby Langdon. The little flowers of Saint Francis of Assisi, Chicago, Ill.: Regnery, 1951.

5.          Sayers, Jane E. Innocent III: leader of Europe, 1198-1216, London; New York: Longman, 1994.

 

參考文獻:

1.          Roest, Bert. “Franciscan Views on Papal and Royal Sovereignty”, URL:http://users.bart.nl/~roestb/franciscan/GILLEEDS.html.

 

原始資料來源:

1.          The Franciscan Archive. The Franciscan Archive: A WWW Resource on St. Francis and Franciscanism, url:http://www.franciscan-archive.org.

2.          The Franciscans of the Holy Land and Malta. The Franciscan Experience, url:http://198.62.75.1/www1/ofm/fra/FRAmain.html.



[1]方濟會共有三個教團(Order),這裡指的是方濟各小兄弟會(The first order of Franciscans, Friars Minor)

[2]有關聖方濟及方濟會的研究,常集中於聖方濟其人的思想,例如聖貧(Holy Poverty)、棄知和他視神創造的大自然為有生命的思想。又或者集中討論其修會後來違背了聖方濟傳道原意的原因。

[3] 例如法蘭德斯(Flanders)、萊茵蘭(Rhineland)和義大利北部。

[4] 例如華爾多派(The Waldenses)和屈辱者派(The Humiliati)

[5] 例如卡他利派(The Cathars),來自pure的希臘文,相信世界是有善神惡神的宗教二元論者。

[6] 聖方濟的聖貧觀念基本上是來自社會的,並不像一般理解中那麼特別。他和里昂的華爾多(Walde of Lyon)基本上用同一種模式開展事業,先是聽見天使的聲音,變賣一切,分給窮人,然後開始傳道。二人都以放棄財產(Poverty)和以傳道(Preaching)為己任,同是由來商人階層。

[7] 熙篤會對付卡他利派的方法是火燒一切卡他利經典,但成效不大。城市人的信仰空虛很嚴重,異端仍很活躍,教會須要同樣向城市人傳正統信仰(Orthodoxy)

[8] 異端(heresy)包括教義與正統基督宗教不同的教派,以及擅自宣教的教派。教宗盧修斯三世在1184年公佈了一條教會法”Ad abolendam,一切未經允許,擅自宣教的教派都被視為異端。

[9] 有部份「異端」的信仰大抵不違背正統基督宗教教義,這些教派在得到教會認可的引誘下,大多數都接受羅馬教會的教義,放棄其可能有不同的教條。

[10] 傳教活動在1208年得到教廷允許。

[11] 傳教活動在1201年得到教廷允許。

[12] 第二會規(Regula Bullata (1223) , the second Rule)是教宗洪諾留三世(Honorius III)所通過的會規,第一會規(Regula non bullata (1221), the first Rule) 只是聖經經文節錄,並未規範成規條。見The Franciscan Archive. The Franciscan Archive: A WWW Resource on St. Francis and Franciscanism, url:http://www.franciscan-archive.org.

[13] 原文為Frater Franciscus promittit obedientiam et reverentiam domino papae Honorio ac successoribus eius canonice intrantibus et Ecclesiae Romanae.”

英譯:” Friar Francis promises obedience and reverence to the Lord Pope Honorius and his canonically elected successors, and to the Roman Church.”

[14] 來自法國艾伯維爾區(Albi)而得名,相信世界是有善神惡神的宗教二元論者。

[15] 例如法國南部土魯士(Toulouse)伯爵雷蒙四世(Raymond IV)便支持阿爾比派。

[16] Lawrence, C.H. The friars: the impact of the early mendicant movement on western society, London, New York: Longman, 1994,. P. 182.

[17] 同上注。

[18] 同上注。

[19] 同上注。

[20] 同上書,頁189

[21] 還有其他任務如出使拜占庭、宣傳十字軍東征。

[22] 十三世中期,方濟會除了組織化外,還有開始接受知識,放棄了聖方濟對一無所有的教訓,很多方濟會士都是學者,如方濟會第4代會長(Minister General)聖文德(St. Bonaventure)。當時方濟會學者修士建立了很多支持教會一元論或教會高於皇室(Ecclesiastic over lay)的理論,支持政教鬥爭,例如伯特(Bede)著的本編年史 教會史(Historia Ecclesiastica),本書強調國家的興亡與其對教會的效忠與否有關,一切政治、社會原因都沒有被引用來解釋政治發展。見Roest, Bert” Franciscan Views on Papal and Royal Sovereignty” URL: http://users.bart.nl/~roestb/franciscan/GILLEEDS.html

[23] 1930年,教宗格力哥尼三世解釋方濟會會規,容許方濟會透過屬靈伙伴(nuntius)托管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