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甘樺

法國卡佩王朝時期的地方角力及教會角色

1210-1224年夏特四次政治事件[1]中心

 

封建制度與中央王權                                                  

 

封建制度

法國的封建制度形成於卡佩王朝以前,而在卡佩時期逐步鞏固,是了解地方角力的基礎。法國於加洛林王朝時產生封建雛型,後在維京人入侵時正式確立,以授予土地換取軍事從屬。[2]這既可解決軍隊供養的問題,以及中央王權崩潰後的權力真空,也可應付地方的防衛需要;[3]但臣下只對領主忠誠,意味著國王失去土地的佔有,成為卡佩王朝早期積弱的原因。

 

中央王權及其勢力範圍

于格卡佩於公元十世紀建立卡佩王朝[4],初期的卡佩君主雖於名義上擁有國王的尊貴身份,但實力遠不如境內強大的公爵貴族,王權所及之處僅限於巴黎及與奧爾良一帶的領地,[5]並需不時討伐作亂貴族,國王的政策法令自難下達地方。他們無力控制強大的諸侯並管轄全國,勃艮地、阿奎丹等地方貴族,一直對中央王權構成威脅。直至腓力一世到後來的腓力二世期間悉心經營,法國王權才開始鞏固與擴張。

 

中央王權的強弱,與其領土的大小、貴族勢力的強弱、財政收入之多寡、教會的角色及地方行政的架構均大有關係,也是探討地方管治與權力的前提。理論上國王是最高的統治者,但實際的情況並非盡是如此,尤以地方關係而言,這也是討論1210-1224年夏特四次政治事件之意義所在

 

 

 

腓力二世時期與王室司法管轄權

在腓力二世統治期間,法國王權已得以鞏固。這部份該歸功於此前由腓力一世到亨利七世諸位君主,藉著東征西討以鞏固領地,並改革行政制度[6],這段期間最具意義的成就就是進一步建立國王的威望。在這個基礎上,王室的司法系統才能有所擴展。「在十一世紀,卡佩王朝王家法庭的作用主要限於審判涉及國王的直接從屬者和他的教堂的案件,或者[7]充當一個對國王的重要封臣在理論上有權進行審判的封地王庭。」[8]到了路易七世之時,地方上涉及貴族的爭端也請國王解決,王室領地內的司法管轄權由是伸延至以前未能到達的地方。[9]而其子腓力二世治下的法國,王廷更成為「法國最高封建法庭,並且是樹立王室對公爵與伯爵控制權的有效工具。」[10]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下,國王才得以於地方發揮其影響力。

 

12101224年間發生於夏特四次政治事件中,腓力二世參與暴民攻佔及破壞主教住所及修道院的審訊,以盡君主之責。他於朝聖之時途經夏特,並親自了解事件始末與暴民所作的破壞,再委派數名下屬分別調查案中雙方及案情,確保審訊公正。在聽取其下屬的匯報後,腓力二世據此作出公開判決與懲罰。王權及司法審訊權於地方的體現,既要依靠國王的威信,更需要有效的行政制度,及專業的政府官吏,以執行國王下達的各項政令。

 

小結

卡佩王朝不單奠定今日法蘭西的基礎,並橫跨中世紀的主要年代,歷時三百多年。本文雖只以腓力二世期間的數次政治事件為中心,但在腓力統治的前後時期,正是王權得以鞏固,有能力擴張王室領地,並插手地方事務之時,以此了解法國中世紀的地方角力,最為合適時的法國國王雖未能佔有全部封建領地,但仍可藉由司法就個別事件在地方上行使權力,排解貴族教會的糾紛,反映王權已達一定水平。討論當時的地方角力,除了解地方貴族與教會的權力基礎與勢力範圍外,對王權的評估也相當重要。

 

 

地方勢力                                                            

 

在開始探討法國地方上的兩大勢力-地方貴族與教會-之前,有必要說明本文所指的地方,專指城鎮鄉村而言,而非當時業而興起的商業都市。

 

地方貴族

地方貴族是指公爵與伯爵等具有爵位的人,雖同為封建領主,勢力卻有所差異。公爵的等級較伯爵為高,勢力最大的幾位貴族也多是勃艮第、阿奎丹與諾曼第等公爵[11];但法國也有不少領地由伯爵管轄,於地方上擁有一定勢力。本文集中討論的四次政治事件,就在Blois伯爵領地內的夏特地區。

 

-伯爵

Blois[12]伯爵佔有Blois及夏特地區,如同其他封建領主一樣,伯爵擁有領地內的治權,並設立官僚架構以處理政務,於領地之內也可開展司法審訊。

 

-領地內的地方行政

伯爵領地有完整的官僚架構,既有教長,也有高級將領等職,雖然在夏特四次政治事件中提及不多,但應與中央科層組織相近,只是規模與權限有別。這些官僚均聽命於伯爵,其中以教長一職最為特殊,且不屬於教會的組織之內。伯爵雖為俗世貴族,但也有信仰方面的需要,設此職位自不難理解。但值得留意的是,教長為世俗領主服務,本身卻仿要履行神聖宗教的職分,矛盾便由此而起,如1210年的市民暴動中,教長就有份策劃宗教不該容許的事情;另1215年的逮捕事件中,教長也是涉事之人,可見在俗世與宗教之間,還是以宗主而非信仰為首要。宗教與政治關係密切,又是一例。但教長並非全與宗教無關,前述的市民暴亂既由教長主事,故他須為參與民眾交納罰金,以表示沒有履行教化之責。領地的行政事務需受法律約束,而領主下屬也沒有因其身份而取得司法豁免權。

 

-領地內的司法管轄

伯爵等封建領主自設封建法庭,以處理地方上的訴訟。整體而言,在法國的封建時期,領主有效控制地方上的封建法庭,王室審判權明顯於領地消失。領主在其下屬的協助下召開法庭,處理領地的事務與糾紛,[13]當時的刑罰以罰款和切斷手

足之類最為常見,而絞刑則是最重的刑罰。但當時的實際情況其實因地而異,公爵於領地的勢力仍大,而其他領地則隨著地方貴族與國王權力的消長,封建法庭也逐步衰落,王家法庭則因而獲益。[14] Blois就屬於後者,或許這與靠近王室領地有關。

同時,地方貴族與教會於同一地區擁有審判權,意味著權力極有可能相互重疊,如何處理各自的權限、由國王還是其他方式作最終決定,就是勢力強弱的表現。1215年在夏特發生的政教爭執中,教會挑戰領主執行法律,逮捕教會中人及沒收財物,最終的結果如何不得而知;但若參考較早的記錄,早於1210年發生的暴動中,腓力在伯爵領地內對事件作出裁決,並得到切實執行,可見地方貴族於領地受到國王的約束,並經常受到教會的挑戰,證明封建法庭的職權有一定限制。不過,與1210年的暴動有關的伯爵夫人不用付上刑責,而其下屬卻要承擔法律責任,可見刑罰因人的身份等級而異,地位較高的人可以免受刑責,或以金錢代替刑罰,而切斷手足等刑罰則多用於平民身上。

 

-小結

伯爵的管治基本與國王無異,只是身份與土地財富有所不同,但在卡佩諸位君主致力改革內政之時,貴族似乎沒有相若的舉動,仍依靠過往的方法鞏固權勢,例如以煽動暴亂的方式以打擊教會政敵。在王權興起之時,貴族於其領地內,沒有進一步強化自己的管治與優勢,只能處於被動的位置。

 

 

教會[15]

教會既是地方上的重要政治集團,其轄區與管治範圍也與地方貴族相近甚至重疊,彼此的分歧與爭端由此而起。他們如何擴張其勢力,以及解決雙方的矛盾,可從其原來的功能與權力基礎說起。

 

-地方上的宗教事務

教會的地方宗教事務,是信仰與教會發展中理所當然的一部分。而在中世紀而言,這不只是信仰的體現,更重要是宗教禮儀與信仰態度遍及各個階層與日常生活之中,加上神跡及褻瀆神明會遭受報應等教會宣傳與教育,宗教信仰既不可或缺,也使平眾心生敬畏。但是,教會對世俗事務的高度參與,把逐利與壓迫加之於民眾之上,卻造成心理反彈。宗教事務包括教會的運作,修建教堂、供應教士所需等龐大開消就是由此延伸的問題。這不單減弱民眾原來的宗教虔誠,也可以為敵對地方貴族所利用。

 

-教會的司法管轄權

地方教會的審訊以教會法為基礎,罰則基本上與領主相近,惟革取教籍的權力專屬教會所有,是教會最重的刑罰之一。另外,停止宗教儀式雖不屬於正式的刑罰,但可作為一種政治手段,向擾亂教堂的人施加群眾壓力。於1215年與1221年涉及教會的糾紛中,教會記錄了案件的經過與判決,雖不知道具體的審訊制度及情況如何,是以法庭還是會議的方式進行,以及教會能否切實執行有關判決。不過教會於地方上有一定的影響力,應無所疑。1221年的訴訟因爭奪土地的擁有權而起,可反映教會透過信眾的饋贈積累財富,故與地方勢力互相爭奪,而其政治力量的多寡,就是成敗的關鍵。同時,彼此不只以直接的方式佔有,更多是透過法律保有或奪取土地,司法審判的權限自為各方勢力所爭持。此外,擴大司法管轄權的範圍也可藉以保障己方的利益與成員。

 

-小結

宗教力量不能成為教會於角力中的籌碼,反而是民眾轉向暴動的導火線之一(當然貴族的煽動也是關鍵)[16],是教會由宗教事務向政治轉移的結果之一。其於地方上的政治角色,是了解地方角力的重要因素,也對地方貴族有制衡作用。

 

 

總結﹕法國卡佩王朝時期的地方角力與教會角色[17]                                     

 

討論法國卡佩王朝時期的地方角力,就要了解中央王權、地方貴族與教會之間的關係,特別是三種勢力的此消彼長。卡佩王朝於腓力二世時期,領土與內政均有一定成就與進步,這些變化不止在中央層面,在地方上也見其端倪,司法權的伸張就是最佳的例子。在不屬於國王直轄領土的基礎上取得權力,印證王權已得到地方貴族及教會神職人員在一定程度上的尊重,而這均有賴國王的威信與軍事力量所支持。至於地方貴族與神職人員,透過信仰與神僕的身份在世俗與信仰世界取得權力的依據,再於地方上擴展其勢力,司法審判權就作為鞏固權力的一種手段。當然,要取得這些權力,土地與財富也十分重要,因而經常成為爭奪的對象。[18]

至於教會的角色,主要是指其政治角色而言,無論是宗教事務還是地方管治,教會藉由宗教禮儀滲透至各個生活層面,信仰本身又包含思想價值與意識形態,再加上教士掌握知識與文字,又為道德的化身,是一股可以借助、但又不致構成威脅的力量。這就正是教會於地方上能建立勢力、發揮政治影響的根本原因,已不再是純粹的宗教組織。當然,隨著時勢的轉變,由卡佩王朝的中期開始,大學培育的學生既可代替教士的功能,又沒有強大的背後支持與牽制;也由於教會變質,失去民眾的支持,因而於近代的政治舞台中淡出,這是後話。



[1] 此四次政治事件是指1210年發生的市民暴動;以及與夏特教堂有關、發生於1215, 12211224年發生的三次爭論。有關資料可參見以下網址﹕

暴動http://www.fordham.edu/halsall/source/1210chartres.html

三次爭論http://www.fordham.edu/halsall/source/1224chartres.html  (閱覽日期20051210)

此處所用的史料以教會觀點為主,或許部份不利教會的細節與經過有所遺漏,但沒有其他方面的史料可供佐證,是不足之處。

[2] 張學明譯﹕《西洋中古史》。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頁104

[3] 張學明譯﹕《西洋中古史》。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頁106

[4] 自羅馬帝國於公元五世紀滅亡後,法蘭克人先後由梅羅文加王朝(Merovingian dynasty, 公元476-750)及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 dynasty, 750-887)統治,及後經過多年征戰,才建立卡佩王朝。

[5] 王德昭﹕《西洋通史》。香港﹕商務印書館,1987年,頁295;另見張學明譯﹕《西洋中古史》。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頁240

[6] 此處的行政制度,並非指全國而言,僅限於受王室管轄的領地。

[7] 原書作者補充﹕「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效果要小得多」。布洛克著,談谷錚譯﹕《封建社會》。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頁545

[8] 布洛克著,談谷錚譯﹕《封建社會》。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頁545

[9] 張學明譯﹕《西洋中古史》。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頁242-243

[10] 張學明譯﹕《西洋中古史》。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頁244

[11] 當然,其勢力也因婚姻與繼承等因素而改變。

[12] Blois以同名城市為中心,位於巴黎以南地區,夏特就是其中的重要城市。Blois曾於12世紀兩度為香檳伯爵所拼,後再次分開,最後於1498年成為國王屬地。The new volumes of the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EdinburghAdam & Charles Black, 1902-1903), 287-288.

[13] 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Butterworths, 1998), 5.

[14] 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Butterworths, 1998), 6-7.也可參考在1210年的暴動中,國王如何干預地方司法。同時,領主法庭使用非理性的手法[14]作判決,也是其步向衰落的原因之一。封建法庭因使用神裁法等不理性的審訊方法被受質疑,法國終於1215年立法禁止教士以此作裁決,但其中的教士是指領主的教長還是教會的神職人員,則不得而知。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Butterworths, 1998), 6.

[15] 本文專述法國中世紀的地方角力,教會只針對地方而言,以夏洛當地為例子,不會涉及教皇

與羅馬教會。

[16] 參見1210年夏特地區的市民暴動。

[17] 本文雖談論地方角力,但沒有直接說明最強與最弱的一方,又或以指數表示,其目的在於各方勢力及其背後的運作過程才最重要。不同勢力之間處於何種關係,如何建立自身的力量,以什麼為基礎,因哪些因素而改變,均是本人希望藉此探討的課題。

[18] 可參見1221年教會爭奪土地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