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耀華

從中世紀政教鬥爭層面探討多貝克特(Thomas Becket)被殺原因

 

貝克特(Thomas Becket) 於公元1118年出生於諾曼第(Normandy) 一個商人家庭。貝克自少家境富裕,生活華,他於1154年任坎特伯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 的首席執事,並因此認識了英國國王亨利二(Henry II) ,二人迅即成為好友,短時間內貝克特即被命為英國宰相,1162年,亨利二不理外界的反對,任命貝克特為坎特伯雷大主教,亨利的原意為利用貝克與自己的親密關係來控制當時的英國教會,然而,當貝克特當上坎特伯雷大主教這個代表英國教會領袖的位後,一方面改變了其奢華的生活,另外對國事和宗教事務的看法也相應改變,他認同當時羅馬教庭的政策,認為教會地位超然,政府無權干涉神職人員選舉、神職人員不受世俗法庭的審判等,造成貝克與亨利二關係日益緊張。1164年,亨利二強行通過克拉倫敦憲法(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 ,重申英格蘭以前的法規,當中禁止未得皇室可而向羅馬上訴,並對絕罰權作了限制,神職人員的案件必需由世俗法庭處理,主教選舉要在國王控制下進行,主教亦必需向國王表示效忠。在亨利二來看,克拉倫敦憲法代表英格蘭古老的風俗習慣,但貝克特則視此憲法為對教會自由不可接受的侵擾,雙方為此爭論不休。[1]歸根政底,雙方衝突的根源在於身為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貝克特認為必須保護教會的司法制度和教士特權,而克拉倫敦憲法則是世俗政權對當時普教會權力的挑戰。

 

由於貝克特的不合作,亨利二決定對其施加壓力,貝克被指控在其任職宰相期間貪污,被大會議 傳召去解釋自己的行為,但貝克特公然否定國王權威,宣佈將自己置於教皇和上帝保護之下,公開向王權挑戰。亨利二對此極為不滿,貝克特因此被逼逃亡至歐洲大陸六年之久,期間貝克特受到法王路易七的庇護,並在羅馬得到教皇亞歷山大三(Alexander III) 的禮待,更加強了貝克特使教會獨立於以國王為代表的國家政權之外的決心。

 

當時教皇亞歷山大三因正與誰德國皇帝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I) 相爭,雖傾向支持貝克特,但因無暇介入英國事務,乃作為亨利二和貝克特的調停人,1170年亨利二與貝克於諾曼第會面,雙方達成和解,但亨利二為保證其政權合法的延伸,在1170614日,趁貝克特未回到英格蘭前,安排約克大主教為其子亨利加冕,貝克特認為這是侵犯了他的權力,對此極為不滿。

 

11701130日,貝克特重返英國,貝克特在法國時,將一批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支持亨利二的英國主教施以絕罰懲處,回到英國後,貝克特不單沒有收回懲處,還進一步將參與加冕活動的神職人員革職,引起那批高級教士的不滿,他們立即趕至諾曼第,向亨利二世伸訴貝克特企圖拽下年輕國王頭上的皇冠 ,亨利二世聽罷大怒,怒吼道:真是養了一群蠢貨和懦夫,竟無一人肯為我向這伸搗亂的武士復仇。 四個過度熱心的武士聽罷國王的抱怨後,立即返回英格蘭,於11701229日趕到坎特伯雷,與貝克特爭吵一番後,在大祭壇上刺斃貝克特。

 

貝克特的被殺並不是全然是一件偶然的事件。貝克與亨利二之間的恩怨固然是貝克特的取死之因,但我們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貝克特的死亡實在是中世紀政教鬥爭的延續。

 

在時間上來看,貝克被殺是在教皇格利歌里七世(Gregory VII)與德皇亨利四(Henry IV) 相爭(1075-1084)後政教鬥爭的延續。格利歌利七世雖然最終敗於亨利四之手下,但教皇的地位並未有因此置於皇權之下,自十一世紀開始的教會改革運動使教皇不甘心成為世俗君主手中的工具,堅持教皇擁有主教的任命權,公元1122年,德皇亨利五(Henry V) 與教皇卡立克斯特二(Calixtus II) 簽定沃爾姆斯宗教協定(Concordat of Worms),德皇交出了征宗教權力的權杖和牧杖,教皇則承認德皇的世俗敘任權,暫時解決了德皇及教皇的權力之爭。而這協議亦正式提高了教皇的地位,使教皇擁有與德皇平等的地位,這便為以後進一步的政教之爭埋下伏線。由於教皇擁有崇高地位,故此歐洲各國君主往往在有政治需要時便與教皇聯合,沒有政治需要時便各行其是,甚至反過來打壓教皇權力。而相對的,教皇仍然希望透過手中權力制衡世俗君主,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貝克被殺事件。其實自威廉一世(William I)時代開始,這種政教相爭及相合的情況在英格蘭便已出現,當威廉一世出兵英國攻打哈羅德(Harold)時,首先做的便是獲得當時教皇亞歷山大二(Alexander II)的首肯,以此來支持其進攻英國的合理性,而教皇亞歷山大二則想染指當時相對獨立於羅馬教庭的英國教會而予以支持,二者可說合作無間;但當教皇格利哥里七世頒佈有礙其統治權威的命令時,[2]威廉一世則斷然拒絕,所以亨利二與貝克特的對抗,其實是英國自威廉一世以降政教鬥爭的延續。

 

從英國本身層面來看,亨利之命貝克特為坎特伯利大主教已含有控制教會的意思。只是貝克特就任後與亨利爭權,反對亨利擁有審判教士的權利,效忠教皇並反對一切服從亨利的教士,最終引至其被殺。可見貝克特的被殺實乃時政教相爭的另一犧牲品。

 

貝克特死後的形勢分析,更可印證此為一政教相爭的事件。貝克特一死,亨利二立即與貝克特之死劃清界線,為顯示其懺悔,赤腳走遍背特伯雷的街道,挨肯特伯雷僧侶的鞭打,甚至親至在貝克墓前進行補贖,此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為英國教會最高教職,亨利捲入謀殺坎特伯雷大主教對其地位有極不利的影響,事實上當時的教皇亞歷山大三在貝克被殺後亦一度有意懲處亨利二,亨利二此舉當為自保;但從日後亨利之措施來看,他仍然從事控制教會活動,可見政教之間矛盾尖銳,貝克特的被殺也是意料中事。

 

相對的,羅馬教廷的行動更顯此事的突兀,貝克特一死,即有其顯聖的故事出現,而貝克被殺之地更成為聖地,供人朝拜,在短時間內貝克特更被封聖,展示了貝克特是一殉道者的恣態,而有關貝克被殺的過程,更是描繪得異常細緻,[3]在教會的描述下,貝克特視死如歸的殉道形象,更是深入人心;凡此種種,皆顯出是經過教會的刻意安排,其目的在於突顯教會的形象,與當時激烈的政教鬥爭有密切的關係。事實上,當時的教皇亞歷山大三正與德皇腓特烈一世激烈鬥爭,抬高貝克特的殉道形像,客觀上增加了教會與世俗政權鬥爭的力量,事實上在貝克特死後九年(1179),教皇亞歷山大三即戰勝了德皇腓特烈一世,制訂了新的《教皇選舉法》, 規定教皇需經樞機主教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贊成能當選,有效制約了世俗君主對選立教皇的干預。因此,要明白貝克特的死因,實有必要與中世紀時代激烈的政教鬥爭連在一起。

 

總體而言,貝克特之被殺並不是單純的一宗謀殺事件,其背後實乃牽扯到中世紀時代複雜的政教爭權問題,無論是貝克特或是亨利二,他們之間的糾紛最終達至不可調和的主要原因,除了他們二人間的個人因素外,更加重要的是他們二人分別代表著中世紀時教會權力和世俗君主權力,貝克特的悲劇結局,只是中世紀時教會與世俗君主之間權力鬥爭下的其中一個被犧牲的人物而已。


參考書目

 

C. Warren Hollister 張學明譯 《西洋中古史》,聯經出版事業出版社,19868月台北初版。

羅衡林  《基督教會制度史》,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6月長沙一版。

閻照祥  《英國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北京一版。

劉明翰  《羅馬教皇列傳》,東方出版社,1995年11月北京一版。

http://www.eyewitnesstohistory.com/becket.htm

http://en.wikipedia.org/wiki/Pope_Alexander_III



[1] 亨利二及貝克特爭論的核心在於一個因罪被控告的神職人員,在查出有罪而又受到教會法庭懲罰後,應否交由世俗法庭處理。克拉倫敦憲法規定,一個神職人員被教會法庭審判 定罪及剝奪神職身份後,教會不能阻止他被帶到皇家法院接受另外的懲罰。貝克特則認為這種雙重的懲罰對任何人都是不公平的,故此予以反對。

[2] 1175年,教皇格利哥里七世(Gregory VII)敕令,宣佈惟有教皇有權任命主教、制定教會法規、決定教區劃分、並有權廢除皇帝國王;威廉一世便立即規定:未經國王同意,教皇一切命令不能英國生效,基督徒不得私自接受教皇函令,未經國王許可,教會法庭不可審判政府官員,亦不得解除他們的教籍或施以刑罰。

[3] 現存有關貝克被殺的資料及記載皆出自教會,當中都是描述貝克特的殉道過程如何悲壯。有關貝克被殺過程的詳程,現存最原始的資料為當時在躲在祭壇後的教士Edward Grim,在他描述下,貝克特是一早有殉道打算,其視死如歸的氣慨深為感人,而其被殺程亦是非常殘忍,突出了貝克特鮮明的殉道形象。